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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认定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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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刑法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见,自首的构成要件有两项: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自动投案的认定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投案。

自动投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典型的自动投案,实践中称为“亲投”,第二种是司法解释规定的“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实践中称为“代投”、“陪投”、“托投”等12种情形。

自动投案的十二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自动投案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一,时间条件,即行为人的归案时间要符合法律规定。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投案行为必须在这一时间点之前。

第二,主观条件,主动性、自愿性是自动投案的本质特征。

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需要根据其客观行为和外在表现综合分析认定。例如,犯涉嫌行贿罪的张某在接到办案单位的通知后前往某地接受调查,如实交代了其行贿的事实,其到案行为并非出于主动自愿认罪的的主观意愿驱使,而是被动地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再如,吸毒人员徐某涉嫌抢劫罪,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到徐某的唾液样品,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后以吸毒人员需要定期接受尿检为名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接受检测,徐某到公安机关后主动交代了抢劫的事实,本案中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的目的是接受尿检,并非因犯罪后萌生悔罪心理,主观上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第三,客观条件,投案行为要有直接性。

一是行为人到案的目的是向司法机关认罪,而非打探案情或者麻痹司法机关以消除怀疑;

二是行为人到案的对象就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这三个机关;

三是行为人的到案行为必须是自己亲自、直接所为,而非委托他人或间接所为,以区别“代投”、“托投”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何为主要犯罪事实

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定罪事实)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重大量刑事实)。

何为翻供

翻供是指行为人用虚假的事实供述推翻先前真实的事实供述。翻供是对犯罪客观事实或情节展开,如果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或情节无异议,仅就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提出异议,那么其行为就不是翻供,而是辩解。翻供需具备三个条件:先前供述为真,后面供述为假,翻供的内容是主要犯罪事实。

翻供时间的界定

法律对如实供述的时间做了两个节点规定:

一是自动投案后作出如实供述的时间点,一般为第一次讯问时间,这样才能体现节约司法资源的宗旨和缩小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目的,实现自首制度的价值;

二是如实供述又翻供的时间节点为一审判决前。此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一审判决前的如实供述纳入是否如实供述的评价,一审判决后的供述不再纳入自首制度中如实供述的评价,但仍可以作为对其认罪态度的评价。第二层意思是,到案霜即如实供述,一审判决前任何阶段翻供,只要在一审判决前又恢复如实供述的,仍可认定为自首制度中的如实供述。第三层意思是,一审判决前还未重新回到如实供述的,先前的如实供述以及此后的供述均不再认定为如实供述。

根据上述时间节点,可以看出,影响自首成立的翻供时间必须是在第一次如实供述后至一审判决前的阶段。如果行为人自动投案,但在第一次供述中没有如实供述,而是在侦查机关通过侦查后才促使行为人供述的,这样的供述既不能体现行为人主观上有认罪悔罪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也没有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因此,其最初如果没有如实供述,而是在侦查机关通过侦查后被促使的情况下才供述的,无论其后供述真假,均不能认定其自首;如果其最初供述属实,但在一审判决前的过程中有过虚假翻供,只要其在一审判决前恢复如实供述,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如果其最初供述属实,一审判决前虚假翻供,在一审判决时还未恢复如实供述的,不论其之后的供述真假,均不能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