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欢迎您访问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咨询律师
您的位置是: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其他犯罪

单位犯罪自首的处罚原则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7-03-23

分享到: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可见单位犯罪的处罚分为双罚制和单罚制,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例外。那么单位犯罪自首的处罚也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单位犯罪自首的双罚制。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双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金,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对罚金的具体数额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但可以根据单位的自首情节酌情适当的减轻罚金数额。对同意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如自由刑、罚金等可以比照现行的自首制度从轻处罚(未同意单位自首的除外)。

  2、单位自首的单罚制。我国刑法分则中也有一些条文只规定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单位不适用刑罚,即单罚制。对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比照自然人自首制度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即可。

  鉴于改革开放后所有制形式发生转变,大量非法人单位利用单位为形式犯罪的现象有严重发展趋势,并且修订后的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界定不够清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主体难以确认。为此,笔者对单位犯罪主体的一些相关问题提出了以上几点见解,期望能对我国单位犯罪的司法实践起到一定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