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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致人死亡是如何认定的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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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夺罪往往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伤害的,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在抢夺的过程中,不幸造成了受害人死亡,这种行为该如何认定了?

  一、抢夺致人死亡是如何认定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

  1、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

  2、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

  在这二类转化型抢劫罪中,第一类是基于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者相对而言,“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的。

  因此,由上述规定可知,如果抢夺致人死亡,会转化为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抢夺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罚金刑。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 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抢夺公私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规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一年。抢夺公私财物价值4万元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