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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7-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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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商发展是十分迅猛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快递行业,每年购物节时包裹是成千上万。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快递行业也是如日中天,但是随之发生了快递员监守自盗事件,此行为属于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呢?详情请看下文。

   案/情

  入职快递公司(快递员工拿走1999元小米)

  去年8月,杨某入职成都一家快递公司,担任运作员。

  去年11月15日凌晨,杨某在这家快递公司的“中转场”上夜班,负责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凌晨3时许,杨某发现一个外有“M”标志、内有一部小米手机的快递包裹,他就采取用大物件掩藏小物件的方式,让这个快递包裹躲过扫描,拿走使用。不到一星期,公司就发现这个手机包裹丢失,赶紧调取了“中转场”的监控视频,发现是本单位的杨某偷的,便报了警。

  当日,警方将杨某抓获,并从他身上搜出被盗的小米手机,还从他居住的出租屋里找到了手机的充电器和发票。经鉴定,这部手机价值1999元。杨某赔偿公司1999元,并被公司开除。

  争/议(物价不到一万)

  成都中院:依法不应以犯罪论处

  1、认为是职务侵占罪的理由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杨某作为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之便,采取盗窃方法侵占本单位价值1999元的财物,其行为应属职务侵占性质,但因其侵占的财物价值未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定罪起点1万元,依法不应以犯罪论处。

  2、认为是盗窃罪的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杨某当庭自愿认罪,而且是初犯,被盗的小米手机已追回,可以对他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杨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焦/点(拿走客户1999元包裹)

  到底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罪?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成都中院认为,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因在本单位具有一定的职务所产生的便利条件,即管理、保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所谓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还包括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即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也应视为本单位财物。所谓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成都中院认为,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本单位财物的,不应以盗窃罪论处,而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具体到杨某案中,快递公司基于快递合同而合法占有、控制托运人交付的涉案财物,并对财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财物应视为快递公司的财物。同时,杨某受快递公司安排,负责公司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具体经手涉案财物,其利用经手财物这一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窃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特征,仅因侵占的财物价值1999元未达到定罪起点,才不以犯罪论处。

   盗窃罪与职位侵占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规定: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要有以下的区别:

  (1)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

  (2)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3)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