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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情况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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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人都认为杀人者偿命,其实这样的观点已经是很早以前的了。如今,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进步,故意杀人者会根据其犯罪情节进行量刑,意味着故意杀人的人并不当然就会被判处死刑。

  我国死刑适用的政策是严格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指出:“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

  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因而在故意杀人罪中,因激愤杀人,因邻里宅基地、山林、田地、水流等纠纷杀人,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杀人,因民间纠纷杀人,一般不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