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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盗伐林木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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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如果主体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应当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林木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森林或者林木

  本罪的森林是指原始或者人工植树形成的大面积森林,包括原始森林、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等等。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木或者零星的树木,不包括农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与盗伐林木行为有关的犯罪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四)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345条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应当具备盗伐行为;行为对象应当是森林或者林木;达到了数量较大的标准。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比如获得林木采伐许可,并在规定的地点采伐林木的行为;或者虽然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但没有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一般不宜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