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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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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经营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一般为直接故意。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条件。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二)非法经营活动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活动包括以下4种类型: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近几年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违反国家烟草管理规定,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违反国家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的;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外汇的;违反国家规定,采用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的;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构价格等方法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发行彩票的;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等等。

  (三)不能构成本罪的非法经营行为

  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结果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这一标准,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一般不宜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