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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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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表现为故意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主观心态。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公司资本的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

  (一)公司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发起人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设立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公司成立须以设立为前提,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的职责主要包括:签订出资协议;定力公司章程;确认出资方式,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协议作价或者委托评估;办理公司登记手续;其他与公司相关的事务。

  (二)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等等。股东权利主要包括;发给股票或者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会临时召集或者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或者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财务监督权;优先认购新股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司经营监督权等等。主要义务包括;出资义务;参加股东会议的义务;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特种情形下股东表决权的禁行义务;不的滥用股东权的义务等等。

  (三)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主要是指未交付货币、实物及未转移财产所有权,骗取或者与代收股权的银行、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出具名不符实的收款证明、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验资证明等文件,用以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四)抽逃出资

  所谓偷逃出资是指向公司出资后又以各种名义或者手段将出资从公司转移出去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