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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及量刑处罚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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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高利转贷与民间借贷的关系、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高利转贷罪的量刑处罚。

  《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高利转贷罪的规定。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如果把眼光瞄准银行贷款,套取银行贷款后又转贷给他人,从中牟取利益,就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造成贷款风险和社会安定问题。

  一、高利转贷与民间借贷的关系

  以转贷为目的这种行为,通常虚构贷款用途来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然后,以高于贷款利息将取得的贷款资金转借给他人。行为人实施转贷行为,大多是将从银行取得的贷款投放到民间,如转借给个人、个体工商户或者小企业,并以借据、借条、借款协议等形式确立借贷关系。这些行为表现形式说明,后面发生的转贷大多数是民间借贷。也有些出借人将从银行取得的贷款,以投资、入股、联营的名义交给他人使用,不记股名,不承担风险,届时收回本金和取得高于贷款利率的回报,这种转贷实际上是变相的民间借贷行为。如果后来不可能发生民间借贷,转贷就没有主要途径,那么发生高利转贷行为的概率就很低。

  二、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高利转贷的犯罪主体不是一般主体,而是特殊主体,即已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个人或者单位,亦即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中的特定贷款人。如果没有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资金,则不可能是贷款人,那么就不可能实施高利转贷行为。

  2、主观要件

  本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高利转贷罪的主观故意有两个具体内容:

  一是故意虚构贷款用途;

  二是故意将取得的贷款转借给他人。

  贷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没有虚构贷款用途,没有准备转贷,取得贷款后,因生产生活的客观原因发生变化,不再需要使用贷款,而将贷款转借给他人,且不以牟利为目的,这虽然违反贷款合同约定,但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贷款资金的管理秩序。为了维护信贷资金管理秩序,《借款通则》明确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禁止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而高利转贷行为,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必将破坏信贷资金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

  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已经实施转贷行为。本罪的构成,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客观上已经实施高利转贷行为。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即使有虚构贷款用途和高利转贷意图,但后来没有实施高利转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所以本罪是结果犯,有高利转贷和非法获利行为的实际发生,并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三、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

  关于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6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因高利转贷罪的构成以牟利为目的为要件,故以违法所得为追诉标准,至于以受过行政处罚次数为标准追诉的,则是情节严重问题。

  四、高利转贷罪的量刑处罚

  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行为人犯高利转贷罪的,视违法所得数额大小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上述追诉标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关于高利转贷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问题,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有规定的,应当执行其规定。

  例如: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高利转贷“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