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欢迎您访问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咨询律师
您的位置是: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财产犯罪

集资诈骗罪的详细概述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7-06-14

分享到: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一方面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对社会危害极大,故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予以严惩打击。下文是集资诈骗罪的详细概述。

  《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是集资诈骗罪的规定。

  据此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一方面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对社会危害极大,故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予以严惩打击。

  从现实情况来看,集资诈骗的资金绝大多数是民间资金,而且大多以民间借贷以及变相借贷方式进行的,所以两者有着很大关系。

  一、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方式募集资金不偿还,实际上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不仅造成出借人、投资者等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而且破坏了国家储蓄、贷款等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非法集资主要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民间借贷、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资金。这里的诈骗方法包括,虚构集资用途,虚构事实,夸大业绩,并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如果没有采取诈骗手段,即使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不构成本罪;如果非法集资数额小,可能产生民事纠纷,但也不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故意非法集资,且将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才构成本罪。非法占为己有,通常是指行为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自己(包括单位和个人)控制之下,主观上没有返还的意愿。行为人可能在表面上许诺还本付息,但客观上并没有还本付息的行为。在案发前,行为人已经主动还本付息的,就不是集资诈骗行为。

  二、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192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还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不能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集资诈骗罪追诉数额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非法集资数额应当分个人与单位两个不同主体,分别认定追诉标准。

  1、个人集资诈骗罪追诉数额标准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集资诈骗罪追诉数额标准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集资诈骗罪追诉数额的认定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以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四、集资诈骗犯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是非法集资行为,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以下三点重要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目的是通过这种犯罪方式进行营利,从中获取非法收益,在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集资诈骗的犯罪目的是故意占有非法募集的资金。

  2、犯罪方法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募集资金,完全违背受害人的意志,侵占了受害人的财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以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即没有实施诈骗手段。

  3、侵犯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既侵害公私财产权,又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的是双重客体,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仅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在主观上没有侵占公私财产权的故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有时会转化为集资诈骗行为。例如,有的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携带大量资金逃逸,那么,前面发生的本来没有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在后来因逃逸而侵占他人资金就转化为集资诈骗行为。行为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一部分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一部分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则应适应数罪并罚。

  五、集资诈骗罪的量刑处罚

  集资诈骗罪的量刑处罚通常根据诈骗集资数额大小和情节是否严重来决定。

  1、数额较大的刑罚

  集资诈骗行为以“数额较大”为犯罪构成条件,未达到“数额较大”则不构成犯罪。集资诈骗数额被认定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的刑罚

  集资诈骗数额被认定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集资诈骗行为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也按上述刑罚处罚。

  3、数额特别巨大的刑罚

  集资诈骗数额被认定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集资诈骗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已达到巨大且有特别严重情节的,也按此标准刑罚处罚。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