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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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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那么如何正确理解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呢?

  (一)恐怖组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工作的有关决定,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认定、调整;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组织

  这里的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首先倡议、鼓动发起并且召集有实行恐怖活动目的的人结合成一个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是指恐怖组织成立以后,实施的策划、指挥、布置、协调恐怖组织活动的人。所谓积极参加是指自愿加入恐怖组织并且积极参与和谋划恐怖活动的人。其他参加是指行虽然不是恐怖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积极参加者,却经过一定方式,加入了恐怖组织,成为了恐怖组织的一名成员。

  (三)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组织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意见,为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组织、纠集他人,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的;

  (2)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组织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3)在恐怖活动组织成立以后,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组织成员,指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4)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标进行爆炸、放火、杀人、伤害、绑架、劫持、恐吓、投放危险物质及其他暴力活动的;

  (5)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6)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

  参加或者纠集他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或者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其训练,出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拉拢他人出境,或者在境内跨区域活动,进行犯罪准备行为的,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其他有关犯罪的数罪并罚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同时实施杀人、放火、爆炸、非法制造爆炸物、绑架、抢劫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绑架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

  (五)不构成本罪以及有关免于处罚的规定

  由于恐怖活动组织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认定、调整,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所以尽管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了犯罪组织,如果该组织没有经过国家有关机构认定和公布为恐怖组织,有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一般不宜以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意见,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对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悔罪的初犯、偶犯,受裹胁蒙蔽参与犯罪、在犯罪中作用较小,以及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