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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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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弃行为是一种值得进行道德谴责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遗弃罪,将要承担刑事责任。遗弃罪是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前提是负有扶养义务但是拒绝扶养,并且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遗弃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呢?一旦时效与及能力消失,那么遗弃罪可以如何追究么?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

  一、遗弃罪

  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根据犯罪追诉时效的一般原理,遗弃罪的追诉期为“经过10年”(刑法第87条第2款)。即经过10年,法律就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遗弃罪又是一种典型的继续犯,即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就持续地对被害人的权利造成侵害,直至侵害行为停止。根据刑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对遗弃罪的追诉期不是从行为人的遗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而是应从遗弃行为的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追诉时效

  司法实践中,许多被遗弃的人大多为年幼有残疾的儿童或年老痴呆的病人,还有一些是将病人遗弃在医院一走了之,致使被遗弃者或是因年幼、痴呆不能说清遗弃人的情况,或是医院无法找到遗弃人而使案件一拖多年。目前,国内已知遗弃行为时间最长的案件竟达27年。由于遗弃案件拖的时间长,案件中的当事人双方,即遗弃人与被遗弃人的基本情况也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在遗弃罪追诉期的认定上,既需要查明遗弃行为发生时的情况,也需要查明当事人双方的目前情况,通过分析确定遗弃行为的终了日期,最后决定是否应当追诉。

  1、 遗弃人一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1) 遗弃人主动停止侵害,重新扶养被遗弃人的,其遗弃行为自重新扶养被遗弃人之日起视为终了;

  (2) 遗弃人自身因年老、患病失去扶养能力的,其遗弃行为自年老、患病失去扶养能力之日起视为终了;

  (3) 遗弃人因下岗、失去工作或患病而暂时失去扶养能力的,其遗弃行为不能视为终了,而应视为追诉期的暂时中止,待日后遗弃人再次上岗、又获工作或病愈之日起继续计算。

  2、 被遗弃人一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1) 被遗弃人在被遗弃期间死亡的,遗弃人的遗弃行为自被遗弃人死亡之日起视为终了;

  (2) 被遗弃人长大成人,或病愈复康,自身已具备了独立生活能力。此时,遗弃人不再负有扶养义务,其遗弃行为自被遗弃人具备了独立生活能力之日起视为终了;

  (3) 被遗弃人因病或因残终身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遗弃人则应当承担被遗弃人终身的扶养义务,直至遗弃人自身因年老、患病失去扶养能力之日起,其遗弃行为才能视为终了;

  (4) 被遗弃人被其他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所收养,且其他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与遗弃人签订收养协议并经法律程序确认的,自协议生效之日起,遗弃人不再负有扶养义务,其遗弃行为应视为终了。但这一情况只是假设,实践中尚未见到过。

  而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是,被遗弃人在遭遗弃后,被其他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所收养,被遗弃在医院的病人也被医院长期所照料。公民、社会福利机构及医院医务人员给予了被遗弃人人间的温暖和关爱,使被遗弃人受伤的心灵得到了抚慰,并在这种环境中成长起来,或恢复健康。但也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遗弃人没有发生死亡等严重后果,就无须再追究遗弃人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包括抚养、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非经法律确认,不得转让或者免除。公民、社会福利机构及医院医务人员对被遗弃人的无私奉献精神,应当为社会所弘扬,但并不能替代和免除遗弃人的法律义务,更不能成为遗弃人的遗弃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