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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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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化型抢劫,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因当场实施暴力行为转化而来的。那么,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是怎样的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如果没有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财物的,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抢劫罪,就不适用刑法的二百六十九条的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必须有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为前提。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 并不必须够成犯罪,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不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节严重的就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但是如果使用当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

  二、其次,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行为人的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行为必须是“当场”使用 这里的 “当场” 是指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或虽离开现场但尚被追逐的过程中 。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中,没有达到目的,未取得财务而被人发现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取财物的行为就应当人定为转化行抢劫罪。或者取得财物后被人发现,在逃跑被追逐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也应当人定为转化型抢劫罪,适用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作案以后,在其他的时间地点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则就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也就不能适用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九条进行处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其他的刑法条款论处。

  三、最后,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所谓的窝藏赃物,是指为了保护赃物不被追回 ;所谓抗拒抓捕是指港剧公安机关的拘留,逮捕和任何公民的抓捕扭送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销毁 消灭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遗留在作案现场的痕迹物品以掩盖自己的罪行。只要行为人处于上述任何一个目的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就具备够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