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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儿童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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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虐待儿童罪是指非法虐待儿童的罪名,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虐待儿童,而且虐待儿童的行为也是违反道德的,会受到社会的谴责的。对儿童施以暴力就是虐待儿童,法律上也是绝对的禁止的,下面小编就仔细给大家讲讲哪些是虐待儿童的行为。

  一、虐待儿童的情形有哪些

  虐待儿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种类型。

  1、身体虐待

  是指照顾者对儿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体伤害,而导致其死亡、外型损毁、身体功能损害或丧失,或是让儿童处于可能发生上述伤害的情境中。此外,也包含过度及不符合年龄、不适合情境的管教或惩罚;

  2、精神虐待

  包括辱骂、恐吓、威胁、藐视、排斥儿童,或是持续对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别待遇;对儿童的福祉漠不关心,而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身体发育、智能、情绪、心理行为及社会…等各方面发展产生明显的伤害;

  3、性虐待

  指成人以儿童为性的刺激对象,而发生任何与儿童性的接触。也包含加害者年龄在18岁以下,但其年龄长于受害者或对于受害者居于控制或强势的地位;

  4、疏忽

  因无知、无意或有意不加注意,而忽视儿童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顾不当,使儿童的身心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

  二、虐待儿童该如何定罪?

  1、父母或家庭成员虐待儿童的情况。

  定罪:家庭成员的虐待,定虐待罪。

  量刑: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学校、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的情况。

  定罪:因《未成年保护法》、《刑法》等对非家庭成员虐待儿童,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是引导性条款,在此情况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