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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补充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该如何有效的辩护?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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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的事实或证据问题重新行侦查的刑事诉讼活动。补充侦查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免受追究;另一方面又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变相延长了审前被羁押的期限,同时直接影响了辩护律师辩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案件,很多辩护律师不知道如何有效地开展辩护工作,常常被迫将案件“束之高阁”,基于此笔者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总结出几点行之有效的辩护攻略,希望对辩护律师的工作有所裨益。

一、补充侦查导致审前羁押期限的延长,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审查起诉的期限和检察官的办案节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同时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通过上述两法条可以看出,对于不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为一个半月,而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以两次为限),如果算上检察机关审查的期限和两次补充侦查的期间,一个案件在审查起诉讼阶段最长有六个半月的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对于控方来说是为案件达到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实现其控诉职能的需要;对于辩方来讲则是已方当事人的审前羁押的期限被延长,使其持续处于未决羁押状态之中,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例如侦查机关如果在侦查期限届满后仍无法侦查终结的情况下,往往会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迫使检察机关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从而“合法”地延长了侦查机关的侦查期限,在这个看似合法的补充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因为检察机关每作出一次补充侦查决定,实际上就等于是作出一个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决定,本应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公诉的案件,却会以各种合法或非法的理由退回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就会因案件被这些毫无意义地补充侦查而被多羁押几个月。这实质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羁押,补充侦查的结果必然会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期限。同时案件移送到法院后,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甚至会变相地加重犯罪嫌疑人的刑期。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定要注意案件补充侦查的情形,特别要注意补充侦查后的审查起诉期限,及时和办案检察官的进行沟通,跟上办案检察官的办案节奏,密切关注案件下一步的进展情况。
二、了解补充侦查的理由和需要查明的事实与证据情况,从“补查提纲”和“情况说明”之中寻找控方证据链的短板。
        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案件,辩护律师除了要关注补充侦查的次数和审查起诉的期限之外,还应当了解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需要查明的事实与证据情况。因为这部分内容往往是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重点,也是案件最终能否提起公诉的关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时一般都会向侦查机关出具补充侦查提纲,而需要查清的事实和证据情况都会在补充侦查提纲中列明,当辩护律师在对案件的辩护点无从下手之时,可以直接从控方的补充侦查提纲入手寻找辩点,因为一般来讲补充侦查提纲所需要查明的情况恰恰是控方证据链的短板。例如在一起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移送了大量的案件证据材料,检察机经关审查后发现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诈骗罪缺乏关键性的证据,遂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退补侦查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出具了退补侦查提纲,在提纲中列明了具体应当查清的两方面事实,一是查清犯罪嫌疑人所取得款后的具体用途和去向等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证据事实;二是客观上需要查明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案件事实。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后也发现了案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苦于找不到关键辩护点,这时通过查阅检察机关的退补侦查提纲后对控方证据链的短板会一目了然。
        另外,对于侦查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后仍不能查清的证据或案件事实,侦查机关往往会出具“情况说明”对补充侦查作一解释,对此类“情况说明”也应当引起辩护律师的注意,因为此类情况说明恰恰能够反映控方经补充侦查后仍不能查清的事实或证据,也即检察机关认为需要查清的事实和证据,但经补充侦查后仍不能查清的情况。如果说补充侦查提纲是在退补侦查之前控方证据链的外伤,那么经退补侦查后仍不能查清事实和证据时,由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就是控方证据链的“内伤”,外伤经过治疗比较容易见效,但内伤却是短时间内无法实现痊愈,同时“情况说明”这种“内伤”还可能成为辩方在审判阶段攻击控方证据链的关键。因此,辩护律师除了应当关注补充侦查提纲之外,还应当注意退补侦查后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从中寻找控方证据链的短板,为下一个阶段在法庭辩护工作中实现有效辩护打下坚实的实证基础。

                           
三、注意对补查后新补充的证据材料进行第二次阅卷,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按照补查提纲补充侦查后,多多少少会补充些新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之中有的能够证明补查提纲所列明需要查清的事实,也有的证据材料证实了与补查提纲相反的事实,也就是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依照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搜集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以及无罪、罪轻以及减轻、免除处罚的各种证据,因此对于此类通过补充侦查查明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也应当归入案卷之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先天具有的追诉职能,对于此类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判阶段出示证据之时往往不会出示或有意回避。另一方面,辩护律师大多只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进行阅卷,对补充侦查后的证据材料不进行第二次阅卷或不能引起足够重视。由于控辩双方的两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有利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虽然由控方调取入卷后,但却未能在法庭审判阶段出示的奇怪现象。因此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对新补充的证据材料进行第二次阅卷,对经补充侦查后新补充的证据材料结合原案卷中的证据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应当注意对新补充的证据材料之中有利于已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着重进行审阅,同时还应当注意新补充的证据材料是否可能影响原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可能影响案件最终的定性。
        另外,对于经补充侦查、第二次阅卷后仍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符合存疑不起诉条件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大胆地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说服检察机关采纳,从而将案件终结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有效辩护。
四、确定补充侦查案件最终提起公诉的时间,为审判阶段的辩护做好准备。
        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后,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原审查起诉的案件期限发生变化,这种期限的变化直接导致案件最终提起公诉的时间也相应的延后,提起公诉的时间直接决定着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点,同时也决定着辩护律师改变辩护工作方向和思路的时间点。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还应当注意经补充侦查后案件最终提起公诉的时间。
        司法实践中,补充侦查的案件一般时间较长,少则二三个月,多则半年,辩护律师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如果频繁询问案件进展的期限,往往会引起办案检察官的反感,这是因为当前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案压力极大,很多检察官同时办案多起公诉案件,案件一旦退补侦查后一般会将办案的重心转移到其他案件中,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往往只会对其是否超期比较关注,而对于侦查机关的办案进展情况并不十分关心。因此辩护律师想要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比如很多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时可以通过查阅看守所办案系统中对犯罪嫌疑人换押情况了解侦查及检察机关的办案期限,从而推算出案件最终提起公诉的期限,为审判阶段的辩护做好准备工作。


转自:陈亮/无讼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