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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支招: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正确姿势——一个认识、两个方法、三个阶段、四个释明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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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法官,我一直关注律师的辩护效果。会见被告人,是刑辩律师的重要工作,也是了解案情、确定辩护思路的重要途径。律师要善于利用有限的会见时间,收到最大的会见效果。在我看来,会见被告人的要点可以概括为“一个认识、两个方法、三个阶段、四个释明”。

一个认识

一个认识就是对被告人在诉讼中地位的正确认识。被告人是审判活动的主体而不是审判的对象。被告人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所围绕的中心,是刑事审判的关键主体。审判的对象为控方所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和其他诉讼主体一样,通过共同的诉讼行为来确认指控事实是否成立、是否准确。
随着司法观念的更新,尤其是司法责任制的推行,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更加追求案件客观真实。在审判过程中,办案法官尚未对案件做出结论,处于相对超脱的地位。任何一名法官,都不希望自己办理的案件冤枉了被告人,更不希望在以后被推翻,而是希望案件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结合。也就是说案件首先符合客观事实,没有冤枉被告人,并且从证据的角度来看符合证据要求。在这样一个理念的支配下,法官当然希望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并不反对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辩解。如果被告人违心认罪,招供虚假事实,也是对法官不负责任的行为。赋予被告人诉讼主体的地位,正确对待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辩解,是实现正确定案的重要因素。
作为辩护律师,更应当有这样一种认识上的定位。服务于委托人,是辩护律师的首要职责与法官不同,律师是有诉讼立场的。律师不应当成为司法机关与被告人之间的说客,没有配合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进行公关的义务。当然,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考虑,通过向被告人释明利弊得失从而做出正确的抉择是另外一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法官会建议律师做不认罪被告人的工作,说服其认罪服法,尤其是对于法律援助律师或者经常到某一法院代理案件的律师更为常见。辩护人要对被告人的地位有正确的认识,对被告人的辩解或者过份要求有一定程度的认同和宽容。辩护律师只有对被告人地位有正确认识,才能有效地会见被告人,才能从内心增强自己的服务意识,才能使被告人如实陈述事实并敢于愿于向律师表达自己的真实感受。这样,有助于律师形成正确的辩护思路。

两个方法

会见被告人的过程,就是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思想互动的过程。为了有效地获取信息,辩护律师可以综合运用两种方法。
1.倾听叙述法。被告人对控方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与自己的关系如何,最有发言权。而辩护律师作为事后介入的人员,是通过其他渠道去了解事实的人,应当有一个谦卑的姿态。律师首先应当把自己定位为一张白纸,去倾听被告人的讲述。需要引导被告人抛开其他因素的影响,按照自己的思路去客观陈述事实。被告人倾诉事实会受到文化程度、表达能力以及主观态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辩护律师对此要有正确的心理预期,合理地引导。
2.询问核实法。受自身条件及当事人身份的限制,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往往与法律人的预期有所差别,不能抓住重点描述。被告人可能会疏漏一些律师想要了解的内容,这就需要辩护律师主动出击,针对从法律角度需要关注的问题进行询问,让被告人对关键问题重点介绍。在接触到案卷材料之后的会见过程中,律师针对被告人陈述与其他证据不一致的地方,需要与被告人进行核实。所做这些工作的终极目的,是让被告人能够客观地反映事实。会见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引导被告人向律师客观还原事实真相,然后据此决定辩护思路。


三个阶段

整个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应与被告人保持全过程的互动与沟通,以便随时了解情况,调整辩护思路。在这过程中,律师会见被告人也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
1.阅卷前会见。对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律师往往首先接触被告人,然后阅卷。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由其亲属委托律师,律师有可能先会见被告人再阅卷,但更多的是先阅卷之后再会见被告人。从人的认识规律看,如果时间允许,辩护人尽量先会见被告人再阅卷。检察院移送法院的卷宗,主要是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辩护人先阅卷,很可能形成先入为主的认识,难以再听进被告人的辩解,即使按照被告人的意见辩护,也难以形成心理上的认同。而心理上的认同,能够决定辩护人在庭审中辩护的底气。辩护人在阅卷前会见被告人,在一片空白的基础上,直接听取其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对于被告人否认案件事实的供述,更能形成内心认同,也才能更好地以挑剔的眼光来审视证据材料。
2.庭审前会见。无论前期的工作如何,在庭审之前辩护律师都应当与被告人会见,研究确定庭审辩护思路。通过前期会见、阅卷工作,辩护人对于案件事实已经有了基本的认识,形成了基本的思路。为了确保庭审的效果,通过庭审前会见,一方面可以对一些细节问题进一步核实。对于以前的工作中没有注意到或者没有最终落实的事实问题,向被告人做最后的询问。另一方面共同研判庭审中陈述事实及回答问题的要点。实践中,对于在押的被告人,法院很少提前通知其开庭时间,而是在开庭当日将其提押至法院。通过律师的庭前会见,让被告人有个准备的过程,也有利于其在庭审中从容地应对。
3. 庭审后会见。庭审结束并不意味着刑事辩护工作的结束。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律师应在庭后及时总结庭审情况,分析庭审中被告人自行辩护及律师辩护的不足之处。对庭审情况,律师认为必要的,可以查阅庭审录音录像以帮助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规定:“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根据庭审情况,会见被告人,对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以前有所变化的,向其问明原因,并询问其是否有新的意见需要发表,并了解被告人的情绪。如果被告人有重要事实在庭审中没有表述或者表述有误影响定案的,律师可以申请法院二次开庭,对新的问题进行核实。

四个释明

被告人聘请辩护律师的重要原因在于弥补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尤其是对诉讼程序、诉讼规则的了解不足。辩护律师应在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向被告人释明相关规定,便于被告人合理行使权利。释明工作需要做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能够用三言两语把话说明白。
1. 释明诉讼流程。作为法官,在接触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过程中,经常需要向其解释刑事诉讼流程,这就说明被告人对流程问题非常关注。被告人对整个诉讼流程不了解,影响其对于一些事项作出决断。只有对流程了然于胸,才能更好地应对,也才能更好地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
2. 释明诉讼权利。哪些是被告人正当的权利,哪些是不合理的要求,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知道。如果缺乏了解,被告人在与法院打交道过程中容易走向极端,或者诚惶诚恐,不敢正当表达自己的异议,或者无知无畏,向法庭无端发泄情绪提出无理要求。在诉讼的每一阶段,律师都应向被告人释明诉讼权利,引导被告人不卑不亢地参加诉讼,有利有节地行使权利。
3. 释明证据规则。被告人更多的是凭自己的感觉行事,对案情的判断主要根据自己的直接感知。但司法人员并非案件事实的亲历者,主要是根据呈现在庭审中的证据材料来判定事实。辩护律师需要向被告人释明法律对证据如何规定,司法人员如何根据证据认定事实,从而更好地分析被告人所处的形势,以便理性思考应对策略。
4. 释明法律后果。如同患者就医希望知道自己病情后果一样,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最为关心自己将会得到何种结果。法律后果取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所以律师要向被告人释明法律后果就必须结合事实向其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被告人案件所涉及的所有法律知识点均应向其说明,从而分析在什么情况下会得到什么样的后果,要得到什么样的后果必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对法律后果有所研判有所预期,才能更好地开展辩护工作。

文/臧德胜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