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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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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咨询:张某在傍晚潜入一户居民家中行窃,恰巧户主回家。户主发觉后,用身体抵住防盗门。周某为抗拒抓捕,猛力推门将户主撞倒,致户主重伤。请问,周某的行为是否由入室盗窃转化为入室抢劫?

  律师解答:入户抢劫一直是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点。刑法263条规定,对于入户抢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张某的暴力抗拒行为属于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相关知识】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