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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犯罪致他人死亡怎么处罚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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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有些犯罪,行为人可能并未亲自实施,而是通过教唆他人犯罪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这类人叫作教唆犯,也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教唆他人犯罪致他人死亡怎么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致他人死亡,可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定义为主犯,对于主犯,刑法规定应从重打击,对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参与的、组织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如果是起次要作用的,就是从犯,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2、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