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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前,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查获系行为人自己实施犯罪的,是否构成自首或立功(上)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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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康文清,男,1988828日出生。201281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康文清犯贩卖毒品罪,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龙海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2年年初至6月间,被告人康文清在其家内,三次将用于自己吸食的毒品贩卖给周琮淇,共得款人民币500元。

20126月中旬,康文清在其父陪同下,到龙海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主动交代吸毒的违法行为,并自愿到戒毒所戒毒。同日,康文清向禁毒大队举报“智辉”、康聪鑫、“永国”、“细尾”有吸毒的行为,称其曾经到“智辉”家吸毒,并带领禁毒大队人员到“智辉”家附近踩点。同月25日,康文清入所戒毒。同日,禁毒大队刑警到“智辉”家中抓获吸毒人员陈智辉、周琮淇、吴艺彬。其中,周琮淇到案后供述其曾经向康文清购买毒品。后公安局以康文清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

 

龙海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文清三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据此,以被告人康文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主要问题

 

因吸毒投案并自愿隔离戒毒,但未主动供述自己贩卖毒品事实的,是否构成自首?

 

三、裁判理由

 

(一)因吸毒投案且自愿隔离戒毒,但未主动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行为的,不能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包括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个构成要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未受到询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投案。《解释》规定了七种自动投案情形,这七种情形均不同程度地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如实供述是指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应该是真实且完整的,内容上必须符合犯罪嫌疑人主观认识的客观实际,且应当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必须体现其接受法律制裁的自愿性

 

从实践情况看,自首中的如实供述应当齐备四个要素:是犯罪分子主动交代,如果是被动交代则仅构成坦白;二是犯罪分子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也就是足以证明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如果交代的是违反道德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则不属于如实供述;三是犯罪分子交代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自己所实施的且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如果交代的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则可能属于检举揭发;四是所交代的犯罪事实必须客观真实,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认知结果,但并不要求所有的细节均准确一致。值得强调的是,根据相关批复的规定,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属于不如实供述罪行。


本案中,康文清归案后仅交代其吸毒的一般违法事实,而未交代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其贩卖毒品的事实是公安机关经过他人检举、揭发而掌握的。可见,康文清对其贩卖毒品的事实进行了隐瞒,属于故意不如实交代罪行,有保全自己、逃避惩罚的意图,没有将自己主动交付法律制裁的自愿性。因此,该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如实供述,不能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