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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检察官分享:辩护人如何与公诉人有效沟通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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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前公诉人,现实习律师,我一直想和现在的律师同行们聊一聊如何与公诉人有效沟通的问题。这不仅仅因为我曾经做过多年的公诉人,有过与辩护人交流的切身体会;还因为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才能接触到全部的案卷材料,辩护工作才能全面展开,在这个阶段与公诉人有效沟通,对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正确理解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关系
正确理解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关系,是双方有效沟通的前提。提到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关系,我相信很多人都会脱口而出”对手”这两个字。的确,公诉人是辩护人的对手,而且是强劲的对手,甚至有人说两者之间互为”天敌”。从现代刑事诉讼的庭审构造来说,控方与辩方相互对立,有控诉才有辩护,辩护的直接目的就是推翻或削弱控诉。因此,说公诉人和辩护人之间互为”天敌”,真是形象又生动,准确又传神。但是,正如矛和盾相克相生,公诉人和辩护人不仅是对手,也是合作伙伴,只是这种”合作”是通过”斗争”来实现的。在法庭上,公诉人和辩护人唇枪舌战,对刑事案件的程序、事实、法律等问题进行一轮又一轮的辩论,理越辩越清,法越辩越明,公诉人和辩护人的互不相让,让中立审判的法官更易做出正确的判断。法律把公诉人和辩护人设计为对手,就是为了让法官这个”渔翁”得利,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作为”天敌伙伴”,辩护律师和公诉人还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2016年6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正式宣告律师和检察官、法官之间职业流动的大门已经打开。未来,辩护律师和公诉人这一对”天敌伙伴”将有机会成为对方。职业身份的转换,将会使他们更加理解自己和对方,也更能够自觉地通过”斗争”,让”渔翁”获得更多的利益,让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判决。
二、全面了解公诉人的工作,及时沟通
在与公诉人的交往过程中,辩护人如果能够熟悉检察机关的权力运作机制,了解公诉人的工作内容和方法,将会十分有助于与公诉人的有效沟通。
首先,辩护人要了解检察机关的权力运行机制。由于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因此,在检察院,有最终决定权的只能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比如,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办理程序是”承办人提出意见–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俗称”三级审批”)。而在我们南宁市,检察机关普遍实施了”主诉检察官责任制”,普通刑事案件的起诉程序为”承办人提出意见–主诉检察官决定”;而对于不起诉案件和检察机关自己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依然实施”三级审批”,其中对于检察机关自己侦查案件的不起诉,还有征求人民监督员意见的程序。有时候,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还有可能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了解到了这些程序后,辩护人在与公诉人的交流中,就会对案件的办理周期有个比较准确的把握,减少误解。同时,由于普通检察官没有最终决定权,而刑事案件的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又是由其出面,难免就会出现出庭公诉人的个人意见与起诉书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如果辩护人能够在与公诉人的交往中敏锐的注意到公诉人的这种身不由己和言不由衷,也会有助于理解公诉人,甚至据此调整或者完善自己的辩护思路,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要积极争取公诉人的支持。
公诉人虽然是辩护人的”天敌”,但那主要是在审判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双方对抗的格局尚未形成,公诉人”审查起诉”审查的主要是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公诉人有义务和责任发现并排除侦查机关的非法证据,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搜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而这些工作对于辩护人的有效辩护至关重要。在这个阶段,公诉人的角色类似法官,控方是侦查机关,辩方是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公诉人根据侦查机关和辩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居中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案件证据是否达到起诉标准?等等。了解了这一点,辩护人就不会过早的把公诉人当成对手来斗争,而是把审查起诉阶段的公诉人当成法官来说服,来争取。如果辩护人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减少罪名、以轻罪名起诉或者查实有利于当事人的量刑情节,要比在法庭上洋洋洒洒、口若悬河的与公诉人辩论对当事人更有利,这样的辩护人才是真正优秀的辩护人。

第三,庭审结束后继续与公诉人保持沟通。很多辩护人认为,在庭审结束后,案件如何判决由法院说了算,就没有必要继续与公诉人沟通了。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我们知道,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监督法院审判的职责,其中对于刑事诉讼的监督,是由公诉部门来负责的,具体来说,是由公诉人来负责。所以在刑事案件的法庭上,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必须要说的一句话就是”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因此,辩护人如果发现庭审程序违法导致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当庭又没有机会或无法提出的情况下,既可以在庭后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公诉人提出,要求检察监督。在判决下达后,如果判决对当事人有利,也不要高兴的太早、掉以轻心,因为检察机关有可能抗诉。这个时候,及时与公诉人沟通,了解公诉机关对判决的意见,有利于辩护人及早应对。如果判决对当事人不利,除了考虑上诉外,也可以跟公诉人沟通,建议检察机关抗诉。如果检察机关能够在当事人上诉的同时也以同样的理由抗诉,无疑会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维护有极大的帮助。

                                                 

三、理解公诉人、尊重公诉人
检察院是唯一能参与到刑事诉讼全过程的的国家机关,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而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部门,集中了检察系统的精英,很多公诉人都有着极强的职业荣誉感。同时,由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多数公诉人都在超负荷工作,再加上责任终身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头顶,导致公诉人的工作压力很大。所以,辩护人在与公诉人交流的时候,要充分理解公诉人的职业荣誉感和工作压力,尊重公诉人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尽量用平和的语气表达,不与公诉人发生无谓的矛盾和冲突。
理解公诉人,可以体现在一些细节问题的处理上。比如,及时递交委托手续。在递交委托手续的时候,最好能与承办公诉人当面沟通,告诉公诉人自己的手机号码,同时记下公诉人的联系电话,并询问公诉人合适的电话联系时间。因为公诉人日常工作除了审查案卷材料,还要去看守所提审、去法院开庭,有时候还要外出调取证据、参加培训学习、去上级院汇报案件、参加各种党政会议等等,如果不问清楚合适的电话联系时间,就可能会出现多次打电话找不到人的情况,既耽误了辩护人的时间,又容易产生公诉人架子大、难接触的不好印象,为以后的交流沟通留下阴影。
尊重公诉人从称呼开始。有些辩护人因为年纪较长或者认识检察院的某位领导或者为了显得亲切,会称呼公诉人为”小李”、”兄弟”、”美女”、”帅哥”等等,虽然这样的称呼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但对于初次见面或者不是很熟悉的公诉人,我建议还是称呼”某某检察官”为妥因为这毕竟是工作场合,又是办理刑事案件,太过随便显得与工作气氛格格不入,且有故意套近乎的嫌疑。而且公诉人作为法律人,长期从事刑事案件审查起诉,严谨的工作氛围也会使其性格偏向保守,称呼其为检察官,显得庄重、正式,与辩护人的身份相符,也易得到公诉人的认同。
此外,理解和尊重公诉人,还体现在认真履行自己的辩护工作上。前面提到,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的工作类似法官,他特别希望听到辩护人的深度意见,以辅助自己的判断。我在做公诉人的时候,就非常希望看到辩护人提交精心制作的书面辩护意见,然而遗憾的是,很多辩护人口头表示要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但答应之后便没了下文。对于这样的辩护人,我当时是颇有微词的。所以,除非你和犯罪嫌疑人达成一致,有辩护策略上的考虑,否则,积极回应公诉人征求意见的提议,及时提交书面意见,既是对公诉人的尊重,也是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必要手段。如果出于辩护策略不愿提交的,也应该委婉的解释一下,公诉人也可以理解,尽量不要口头答应后没有下文,让公诉人感觉你不讲诚信。另外,在提交书面意见的时候,要格式规范,逻辑清楚,简明扼要,法言法语,最好附有判例。这样的辩护意见既节省了公诉人的时间,也显示了辩护人的水平,更易被公诉人接受。
四、用责任心和办案能力赢得公诉人的尊重
由于前几年的公务员热,大量优秀的法科毕业生考入检察机关,被分配至公诉部门工作。所以现在的公诉检察官大多很年轻,他们学历高,法治意识强,官僚习气少,是我国法治的希望。而且,很多公诉人都爱学习,再加上大量案件的磨练,办案水平提高很快。就拿我原来所在的检察院公诉科来说,学习氛围就很浓厚,同事之间还时常相互推荐书籍。由于工作的需要,当时我们学习的内容主要是中国刑事法学者的著作,也有些学有余力的公诉人还广泛涉猎日本、德国、台湾地区等学者的著作。甚至在案件讨论的时候,我们也会提到类似的案件在德国、日本会怎么处理,那里的学者是怎么看的。我一点都没有夸张,这就是在南宁的基层检察院公诉科的公诉人的工作状态,至少我原来的单位是这样。所以,面对这样专业的公诉人,我们辩护人要想赢得他们的尊重,一定要有更加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同样甚至更专业的办案水平。所谓”英雄惜英雄”,只有我们本身强大了,才能赢得对手的尊重,赢得了尊重,有效的沟通就水到渠成了。
五、可以据理力争,不要人身攻击
公诉人和辩护人既然是对手,就少不了质疑和争论,这是法律用心良苦的设计,也是公诉人和辩护人必须准守的游戏规则。庭审中,公诉人和辩护人辩论的越充分、越深入,法庭越有可能做出公正的判决。这种质疑和争论,都只能限于案件本身,而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否则,就超越了法律的界限。
然而,知易行难,实践中很多公诉人和辩护人都没有把握好争论的度,在案件的辩论过程中过多地掺杂了自己的个人情感,甚至是偏见,法庭辩论变成了互相攻击。比如,我曾在一本书上看到过这样一个法庭辩论片段:庭审中,公诉人读了半天证据后,审判长让辩护人质证。辩护人说:”审判长,刚才我没听清楚,请公诉人再读一遍。”公诉人顿时火冒三丈:”大家都听清楚了,就你辩护人没听清,你没长耳朵吗?”辩护人毫不示弱,反唇相讥:”我长没长耳朵,明眼人都可以看到,难道你没长眼睛吗?”可想而知,这样的控辩双方都已经失去了理智,毫无风度可言,应当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