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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到一审结束,至少要保证7次会见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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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有的案件需要经过二审、死刑复核等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两项规定了律师首次会见和首次阅卷的时间,也是律师正式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案件的时间。


会见和阅卷是辩护人了解案件情况,明晰侦查机关侦查过程的关键,辩护人在多次会见与阅卷中形成自己的辩护意见。那么,如何有效会见和阅卷便成为刑辩律师较关心的问题。下面作者先就如何会见,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于会见,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以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及进行辩护的一种活动。那么什么时候会见?会见几次为宜?个人观点,从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到一审判决结束,至少要保证7次会见,分别是:初次会见,侦查终结时会见,移送审查起诉阅卷后会见,起诉书送达后会见,一审开庭前会见,一审开庭后会见,判决书送达后会见。

                                                     

一、初次会见

 

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当事人家属作为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时当事人多数已被关押在看守所内,对委托手续一无所知。初次会见时,要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向当事人出示委托手续,询问当事人对委托是否有异议,若无异议则继续询问。询问当事人的自然情况、是否知道被刑拘的罪名,是否知道这一罪名和自己的什么行为有关。询问当事人到案经过,是否签署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解答当事人的一些关于强制措施、案件办理期限、适用程序等法律问题的疑问,因当事人多数不懂法,解答时要尽量避免法言法语,以便当事人更好地理解,这样也可以起到安抚作用。若当事人学历较高、资历比较长,要注意会见时的称呼,要避免犯人、罪犯这类称呼,可结合当事人之前的身份,称作老师或用敬语,以便当事人更好地卸下心理防备与律师沟通,增加对律师的信任度。


二、侦查终结时会见

 

侦查终结代表侦查机关已完成了调查取证,对罪名定性及相关证据的调查已告终结,此次会见主要侧重于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会见时着重询问当事人从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起多久被送到看守所(此问题是看侦查机关是否在法定时间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被关押看守所之前被讯问了几次,分别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讯问的,讯问人员有几个,每次讯问多长时间,被讯问时做了哪些陈述,讯问结束后是否认真核对讯问笔录并签字,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是否存在殴打、逼供等违法行为,讯问过程有没有保证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被送到看守所后进行了几次讯问,是否存在在看守所外讯问的情形;是否要进行控告、申诉。此次会见的目的是为了了解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刑讯逼供及其他程序违法行为,若通过询问当事人发现侦查机关存在程序违法行为,则搜集相关证据并根据情况考虑在后面的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是否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三、阅卷后会见

 

通过阅卷,清楚地掌握了案件情况、侦查过程、证据等,侦查机关的意见和观点在起诉意见书中都有明确体现。阅卷后会见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侦查结果和意见告知当事人并与当事人核对案件情况。将复制的卷宗与当事人进行核实,当事人要求亲自阅读的,将复制的卷宗交由其亲自阅读;当事人无读写能力的,可向其宣读卷宗内容或向其简述卷宗内容;询问当事人对侦查机关表述的案件事实是否认同,若不认同,理由是什么;讯问笔录与其供述是否一致,若不一致,真实案情是什么;是否存在自首、立功情节,是否遗漏了有利情节,有无罪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起诉书送达后会见

 

起诉书送达后会见,询问当事人是否收到起诉书,什么时候收到的,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无异议,若承认有罪,陈述主要事实和情节,若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并再次和当事人确定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是否有新的事实理由要陈述,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等是否有异议并说明理由,有无新的证据要提供或申请调取;向其说明所涉罪名的相关规定及量刑幅度。


五、开庭前会见

 

庭前会见侧重于对当事人进行庭前辅导。多数当事人都没有经历过庭审,不清楚庭审情况和规则,提前告知其庭审顺序和规则,让当事人有个心理准备,不至于庭审时手足无措;告知其庭审时审判员、公诉方、辩护人的位置,当事人及法警的位置,旁听人员的位置;庭审分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由哪一方发言,其在哪一阶段发言、陈述及发言时的注意事项,告知其庭审可能会遇到的发问问题及怎样应对,告知其辩护律师准备的应对技巧及策略。当事人长期处于羁押场所,心理一般处于焦虑状态,加之对庭审结果的不可预测,心理负担会更重,作为辩护律师,要帮助当事人缓解这种心理负担,确保当事人以较好的状态参加庭审。


六、庭审后会见

 

庭审后当事人心理上期待与辩护律师进行沟通,以确保自己在庭审时言行适当,没有说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等,同时也期待辩护律师给予肯定。经过庭审,案件事实基本定型,案件结果也有一定的预期性,此时会见侧重于缓解当事人的焦虑与恐惧,使其对案件结果持较乐观的态度并耐心等待判决结果。


七、判决后会见

 

判决书送达后,与当事人会见主要有两个目的,其一是询问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态度,对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经过是否有异议及理由;其二是询问当事人是否上诉,并就是否上诉给出自己的意见及理由,帮助当事人分析上诉后可能出现的结果,若当事人表明上诉,则书写上诉状;若期满未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辩护律师的一审代理权限就此结束。


除以上需要会见的情形外,可根据案件情况增加或减少会见次数。若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发现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从而需要侦查机关终止侦查的或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可促使侦查机关终止对案件侦查的,可书写法律意见书,并增加会见次数以便和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的一些细节及关键点。若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存在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等情形,需要书写法律意见书的,可增加会见次数,以便更好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