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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立功如何认定?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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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犯罪的立功制度是指犯罪单位和单位犯罪中有关责任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检举揭发本单位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罪犯,或者实施其他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从而对该犯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制度。单位犯罪后,也完全有可能因其认识的提高,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并接受司法审判,并以数倍之多挽回损失或揭发、检举其他单位或合作单位或个人。当然这必须是以单位的名义,体现真正的单位意志下的行为。确立单位犯罪的立功制度等于是给犯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提供一个悔罪或者将功补过的机会,鼓励犯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积极主动地检举揭发其他违法犯罪,或为司法机关提供破案线索,或协助司法机关缉捕案犯以尽快消除社会隐患,或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来弥补其犯罪给社会带来的损害,而这些又都将促进犯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良性转化,以节约刑事司法成本。认定单位立功条件有三:

  第一、主体条件。按照新刑法第30条之规定,犯罪单位包括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第二、时间方面。单位立功应该在犯罪预备和刑罚执行完毕之间,如果在预备之前,单位纵使有犯罪意思,也仅是单纯的犯意过程,构不成犯罪,自然也就不存在立功的问题。因为此时单位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没有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丝毫的危害。刑罚执行完毕之后,自然也不存在刑法上的立功。

  第三、行为条件。由于单位立功必须要落实到单位的行为上,故单位立功的行为条件是指犯罪单位在法定时间条件内实施哪些行为才能成立立功。

  能够成立单位立功的行为可分为四类:

   一是犯罪单位检举揭发共犯的非本单位参与实施的且经查证属实的行为。这一行为是指能够成为犯罪单位检举揭发对象的只能是与该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的自然人共犯或其他单位共犯超出与该犯罪单位共同犯罪范围的其他行为。

  二是犯罪单位向司法机关提供侦破共犯实施的非本单位参与的案件线索的行为。

  三是犯罪单位协助司法机关缉捕本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自然人共犯或其他单位共犯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即不能把犯罪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协助司法机关缉捕既非本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非自然人共犯,也非其他单位共犯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作为该犯罪单位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罪犯。

  四是犯罪单位的其他立功行为,可包括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中奋力排险而避免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也可包括在生产经营中有发明创造或完成重大技术革新等。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全面阐述了单位立功的行为条件,但仍要说明的是,单位立功行为只要具备上述行为之一即可,具体实施者只要在事实上能代表单位,就可以认定为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