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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故意伤害罪判几年?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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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故意伤害是近些年交通事故中比较恶劣的一种行为,有些人在不小心撞人后毁尸灭迹或再次伤害受伤者,导致他们严重受伤或是死亡,这类情况就需要严重判刑。那么,交通故意伤害罪判几年?

  网友咨询:

  交通事故中的故意伤害罪怎么处理?我是受害者,公安局已经出具立案通知书,还在侦查,还要等三个月出结果,该怎么处理?

  律师:

  你好,可以伤情鉴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等刑事判决之后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人民检察院在本案宣判前,因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证不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人民检察院如不撤回起诉,原告人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资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符合二个条件,

  一、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谭某某的起诉,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谭某某的伤害行为构成犯罪,更不能认定被害人何某某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其次,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也使刑事诉讼过程结束。

  此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二个条件都不存在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被害人向被告人的索赔案件属单纯的民事案件。应向原告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后,要求原告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原告人不同意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民事赔偿原告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资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告人的物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本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