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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男童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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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猥亵的时候大部分人都觉得受害人是女孩子,但现在也有一些变态会去猥亵男童,由于男童不是常规下的猥亵对象,有遇到这类情况的家长担心无法给对方定罪。那么,猥亵男童构成犯罪吗?

  算的。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猥亵儿童犯罪严重残害儿童身心健康,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笔者认为,要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必要从立法司法等方面加以完善。

  促进罪责刑相适应,解决犯罪行为遏制难。猥亵儿童犯罪对儿童身心健康的伤害,不仅体现在伤害行为时,甚至可能对儿童未来健康成长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对猥亵儿童犯罪大多判处有期徒刑, 且刑罚相对较轻,罪责刑不相适应。如果“惩罚严厉性或监禁概率的增加”能够遏制犯罪的话,那么,高概率的查处与严厉的惩罚相结合则是理想的状态,但现实中很难做到。对于犯罪手段隐蔽,证据单薄,查处难度大,惩处概率较低的猥亵儿童犯罪,应当进行较为严厉的处罚,以遏制此类犯罪行为。因而,在立法上,应比照强奸幼女罪的量刑幅度,提高起刑点,加大惩处力度,除未成年人犯罪外不得适用缓刑,以实现惩治和预防此类犯罪的目的。

  规范司法适用,化解主观目的认定难。在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判决中,有的判决仍然将“寻求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作为猥亵儿童犯罪的目的予以表述,同时也出现了部分判决不再引述以上目的,而是直接表述猥亵行为的新变化。同时,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犯罪人基本上进行了“如实供述”并“认罪”,但却极少有自首情节。在证据单一、查证困难的情况下,犯罪人的所谓“如实供述”难免会避重就轻,不愿自首则表明存在侥幸心理,以“认罪”换取较轻刑罚成为通常做法。本质上,猥亵儿童犯罪是“行为犯”而不是“目的犯”,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实施猥亵儿童行为,并对自己的猥亵行为有认知就构成犯罪,以上所述目的来自犯罪人的供述,极不稳定。因而,应规范猥亵儿童犯罪认定和适用,去除判决时对主观目的证明要求,对故意实施猥亵儿童的行为均应认定为犯罪。

  合理设置加重处罚,解决严重行为严惩难。猥亵儿童犯罪多为成年男性单独犯罪,并选择被害人独自一人时趁机作案,即便在教室、网吧等公共场所,也是偷偷进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行为的,在猥亵儿童犯罪中很少出现。刑法修正案(九)对猥亵儿童犯罪新增了“其他恶劣情节”的规定。实际上,“恶劣情节”包括了“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的情形,两者是包含关系。因而,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情节恶劣”的内涵和外延,并适用不同档次的刑罚,加大对严重猥亵儿童行为的惩处。

  完善预防再犯措施,强化“禁止令”“从业禁止”适用。猥亵儿童犯罪多为熟人作案,被害人平均年龄较小,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犯罪人不当接触被害人会对其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同时,猥亵儿童犯罪人有些是心理变态者,具有较强“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因而限制犯罪人的特定行为或从事特定职业尤为必要。因而,应进一步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从业禁止令”的规定,延长适用期限直至终身禁止。比如,对教师等特定从业者犯猥亵儿童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教育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