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欢迎您访问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咨询律师
您的位置是: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的指定管辖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6-09-22

分享到: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现状

  职务犯罪的重要特点就是犯罪行为与其职务密切相关,而职务又以一定机关为依托,因此工作单位所在地就成为地区管辖的重要参照物,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这一立案侦查模式虽然有利于开展侦查工作,但随着近些年反腐斗争形势的严峻,办案工作日益受到犯罪嫌疑人关系网的干扰,给案件的查处带来很大阻力。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克服和排除各种非法干扰因素,目前检察机关主要采取两种措施应对:

  一是整合侦查资源,不再局限于当地职务犯罪案件由当地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查办,主要是地市级检察院(有时是高检、省检)对所辖区域内的侦查人员统一调配使用;

  二是通过指定侦查管辖的形式,由不具有管辖权的异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当前,由上级检察院将案件指定给异地检察院查处的情况日渐普遍,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指定管辖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不协调。

  (二)对于接受指定侦查的检察院能否将案件再次指定给下一级检察院立案查处,检法两家易产生分歧。

  (三)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偏少,导致指定管辖标准不一,法院审级混乱。

  (四)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理由的欠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管辖异议权的立法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