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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既未遂形态如何认定以及盗窃过程中群众在户外监视是否意味着被害人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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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花荣,化名华龙,男, 2014年1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花荣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犯罪既遂,向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花荣见82岁独居老人陈雅香家中二楼窗户未关,即踩凳翻窗进入陈雅香家中。陈雅香的邻居尹家耕碰巧看见,遂马上打电话报警,并与另一名邻居郭云风一起守候在门口。当日14时40分左右,花荣窃得现金人民币377元和价值172元的中华牌香烟3包放于口袋内,从房门走出来后被尹家耕和郭云风抓获。尹、郭两人从花荣的上衣口袋内搜出一把匕首。随后,民警查获花荣窃得的财物,并带至派出所。花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一审法院认为:花荣携带凶器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花荣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检察院抗诉:花荣携带凶器入户窃得被害人财物后走出房门,盗窃行为已实施完毕,系犯罪既遂。

二审法院认为:检察院抗诉意见正确,应予支持。

 

二、主要问题

1、入户盗窃既未遂的形态如何认定?

2、盗窃过程中群众在户外监视是否意味着被害人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

                                                          

三、裁判理由

(一)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1、“犯罪构成要价齐备说”是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以单独的既遂犯为模式,刑法理论在讨论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时,都讨论了成立犯罪既遂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判断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是否构成既遂,应当以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综合考虑该种犯罪的性质以及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而不能仅以刑法分则的条文规定为依据。如故意杀人罪,若仅从条文规定看,似乎该罪是行为犯,只要着手事实杀人行为,都构成故意杀人既遂。但毫无疑问,该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才能认定故意杀人既遂。

因此,不能仅以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得出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即使未取得财物也系盗窃既遂的结论。盗窃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补充解释为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只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但未实际窃得财物的,由于被害人并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其财产所有权没有实质被侵害,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2、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

犯罪既遂、未遂是在已经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讨论犯罪是否得逞、客观危害结果是否出现。构罪标准与故意犯罪的既未遂形态是刑法上两个紧密关联但又本质不同的概念。说其紧密关联,是因为故意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多以犯罪既遂形态为标本设定。论其差异,犯罪既未遂形态描述的是特定危害行为的停止形态,构罪标准表达的仅仅是不同行为构成犯罪的最低刻度。立法者将达不到数额较大但有人户盗窃等情节的行为入罪,降低了该行为的构罪标准,但并不等于一并修改了入户盗窃的既未遂标准。在定罪基础上坚持以财产犯罪既未遂形态的一般评价标准“控制说”,对于入户盗窃没有窃得任何财物的认定为未遂,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也可以实现罪刑结构的均衡。

 

3、入户盗窃依然应当以行为人取得他人财物为既遂标准

盗窃罪是财产犯罪,是结果犯。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通说为失控加控制说。根据通说观点,在行为人为了实施盗窃而入户的情况下,只有当行为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财物,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才能认定为盗窃既遂。

                   

(二)盗窃过程中群众在户外监视并不意味着被害人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

本案中被告人花荣实施入户盗窃时被被害人的邻居发现,但花荣并不知情,仍然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并将窃得的财物放于口袋内,走出房门后被人赃俱获。在肯定入户盗窃仍然应当以行为人取得他人财物为既遂标准的情况下,如何评价花荣的犯罪形态,检察机关和一审法院持不同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花荣系盗窃未遂,主要理由是花荣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已被周围群众发现并处于监控中,虽然之后他完成了盗窃行为,但是被害人对于被窃财物没有失去控制,且最终花荣被人赃俱获。

我们认为,当花荣进入被害人家中窃得形状、体积较小的现金和香烟放于口袋内,走出房门后就已经取得对被窃财物的控制,而被害人则失去了对被窃财物的控制,财产所有权已受到实质侵害。虽然花荣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群众发现,之后处于群众的监视之下,但是群众在户外的监视不能等同于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虽然最终花荣被人赃俱获,但并不影响之前他已经取得对被窃财物的控制。

综上,花荣不仅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且已实际窃得财产并离开被害人住所,其行为系入户盗窃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