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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持有的财物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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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字面意义上讲,财物是反映一个单位进行或维持经营管理活动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一般包括原材料、产品等流动资产,以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在职务侵占罪的案件中,公司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有时也会成为犯罪对象,但是并非所有公司持有的财物都可以想当然列入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之内。

  若是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本单位财物”理应解释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但是,为加大打击范围与打击力度,长期的司法实践已经想当然的将其扩张解释为“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在物流日益发达的时代,快递员私吞客户包裹的事件多发,对于侵吞包裹的快递员法院的判决并不一致,有的判处职务侵占罪,有的判处盗窃罪。

  判处职务侵占罪的理由大致如下:由于快递公司与客户之间就运送包裹达成协议,故客户丢失包裹的损失也应由快递公司负责承担,这样一来,等于快递员间接造成了公司的财产损失,故快递员侵吞客户包裹间接等于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

  然而,这样的推理逻辑存在一些问题。事实上,快递员不慎丢失了包裹,那么公司还是会将责任推给快递员,由快递员做出赔偿,快递公司也并未遭受实质损失。并且,有一些快递公司对丢失包裹的快递员处罚非常的重,处罚金远远超过快件本身的价值,公司很可能还会因此“获利”,因而快递员私吞包裹侵犯公司财产权这一说法欠缺法理依据。

  若非要给这类扩张解释找一个理由的话,只能从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保管协议入手。根据快递服务协议,快递公司有义务在运输过程中确保货件的完整性和完好性,并按时投递。作为快递公司的员工,快递员当然要履行这一职责,而相应的,也就暂时具备了管理货件的权利,即具有了”职务上的便利”,这样一来,快递员私吞包裹才能被解释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了公司依据合法协议暂时保管的资产”,才能成立职务侵占行为。

  那么,公司非法占有的他人财产或者不当得利,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呢?占有的状态属于一种秩序,但是若员工偷窃了公司私藏的违禁品(如毒品、枪支)用于上交时,事件的性质就会发生大逆转。对比之下,当公司拖欠了员工的分红、奖金等,员工自己无法诉求,偷偷拿回相应份额也定性为职务侵占行为似乎有些说不过去了。类似案件有时会以盗窃罪处理,但是考虑到事出有因,法院大多情况下都会从轻处罚,有的案件还会以民事纠纷的方式解决。遇到类似情况,还是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