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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货款抵欠薪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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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例】

  2012年,田某通过应聘到邵阳市某百货公司工作,他为人老实,工作勤奋很快就提拔为采购主管,负责非生鲜类食品的现金采购工作。2013年,田某因采购的食品发到公司后被查出质量不合格,公司认为田某有责任,就扣发了田某此次采购的工资、奖金和提成六万多元。他多次和公司协商,但因公司与供货商没有决算结账,也就没有将工资和业务提成付给田某,田某不满,心生怨恨。从2013年12月份开始,田某遂将公司汇入其账户内的15万余元货款侵占,没有辞职便就离开了公司,逃至广东,并将所有侵占的货款用于赌博且全部输掉。

  庭审中,田某辩称,只想拿回属于自己的奖金和提成,对于侵占公司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但在金额上必须除掉自己应得的工资和业务提成六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田某辩称其犯罪金额应扣抵单位欠田某工资和业务提成款六万余元。经庭审查证,虽然邵阳市某百货公司拖欠了田某工资和业务提成款未付,但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而被告人田某利用担任采购主管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用于向供货单位采购货物的款项侵占,据为已有后逃跑,其工资和业务提成款不应抵扣犯罪金额,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五年。

  【从上述案件引发法律争议焦点】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单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与单位发生纠纷,行为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认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要理由】

  一、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公司财务达10000元以上就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一万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犯罪数额达到三十万元的,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当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行为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不属于私力救济范围。

  三、若发生欠薪,讨薪者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薪。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让行政机关帮助解决;也可以直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内到法院起诉。

  【本律师的意见】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单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与单位发生纠纷,行为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即使涉案金额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不能一概定性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确实拖欠员工工资或者业务提成等合法劳动报酬,员工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暂缓将收回并持有的业务款或者货款等交回单位,并对单位声明,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一并解决,这样的情形应当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一、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在单位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下,员工扣留同额货款,虽然员工在占有、扣留货款过程中,利用了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但员工的行为只是希望借此收回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并不希望给单位造成损失,没有侵占单位货款的主观恶意,其占有行为只是为了迫使单位履行义务,支付其合法所得。这说明了行为人主观目的上没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

  二、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合法劳动报酬在先,员工扣留等额货款,只是不得已采取的行为,这种行为,类似于民法上的自助行为,不能贸然认定为犯罪,虽然方法不当,但最终目的并非毫无理由、毫无根据地处分单位的货款,所以不属于非法占有。

  三、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合法劳动报酬在先,员工扣留等额货款,这一行为的后果是:扣留的货款与单位所拖欠的劳动报酬相抵,双方互不拖欠,单位的财产在总量上并没有受到损失。该员工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刑法上的“非法占为已有”,双方由此形成的纠纷属民事纠纷。

  除外情况:员工没有经过公开表示或者交涉的行为,而是利用职务便利,偷偷将收回的业务款或货款自行抵扣了自己的工资或业务提成,这应是一种职务侵占行为。此外,单位拖欠员工工资或报酬,员工以工资或报酬的名义占有单位的财物,后单位又支付其工资或报酬,而员工未将已占有的单位财物交出或予以冲抵的,对其行为则应认定为职务侵占。

  关于职务侵占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情节在广东省内的认定标准:粤高法[2006]29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将全省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职务侵占或者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