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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犯罪——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二审辩护词

来源:山西专业刑辩律师网  作者:董文英律师  时间: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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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上诉人张某某亲属的委托及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与了本案二审期间的有关诉讼活动,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围绕法庭调查已查明的事实,就本案的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能予以重视并采纳。

一、被害一方在案件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张某某轻信落某某对两人之间婚姻和感情的承诺,用情太深。到头来却发现自己投入的感情、金钱均被欺骗,这是他内心失衡的主要原因

1.关于落某某与张新龙是否存在合法婚姻的问题。根据张某某的供述,与落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后,落某某经常提及与张新龙过的不幸福,并说他们没领结婚证,只要分开就算是离了,表示要跟张某某结婚。考虑到落某某毕竟有家庭,有孩子,张某某为疏远她换了手机号,退出了QQ聊天,但落某某想办法通过张某某的朋友又联系上他,并决意要与张某某在一起。

在案证据中,既没有落某某的证言,也没有证实其婚姻关系存在的《结婚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只是落某某的父母在证言中称:落某某与张新龙于2010年结婚。但他们所称的民俗上的结婚与法律意义上的结婚概念不同。如果像落某某所言他们没领《结婚证》,即便有了家庭生活,有了孩子,他们所谓的“婚姻”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既然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他们之间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也就不能认定张某某存在“明知”落某某已婚仍与其同居生活,并在其提出分手后心生怨恨的主观罪过。

2.关于张某某与落某某之间的感情及经济问题。根据张某某的供述:落某某提出,在一起就要生活费,而落某某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0143月,张某某从自己的银行卡中取出2万元积蓄交给落某某,当日以落某某名义开立一支存单;同时又将身上的1万元现金留给落某某用于日常生活。给出去这3万元仅半月时间,落某某无端关掉手机失去联系数月;张某某长时间寻找没有下落,便外出打工。稍有积蓄时,落某某又开始打电话、发信息,说自己后悔了,做错了,请求原谅。为表达诚意,她提出愿意与张某某同居生活。张某某每月都将工资交给落某某,每次4000-5000元。前后共给了落某某6万余元现金。从张某某投入的感情及经济上的付出可以看出,他是付之以真心和真情的;当发现落某某开始冷淡自己,并背着自己与张新龙有来往时,想与对方当面沟通,但回家进不了家门,打电话对方不接,连续等了十几天连见面的机会都没有,他觉得自己情感被骗、金钱被骗,自尊心受到了伤害,他的心彻底凉了。这是本案发生的根源所在。

二、张某某也曾保持克制,以不伤害他人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感受和情绪。是被害人的辱骂和召集他人的挑衅行为让张某某突破了理智的最后底线,被害人对矛盾的转移和激化负有一定责任

尽管张某某与落某某的矛盾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但张某某已经决定结束这样的生活。他在第一次的《讯问笔录》中讲:“我陆续为她花费五、六万元,发现他还是背着我与张新龙联系,为此我很生气。她称要分手,等我回来发现门锁被换了,新买的电动车不见了,落某某也联系不上,我为此产生了恨意,但也决定跟她各自过自己的生活。我在微信上留言告诉她我把房门钥匙留给张某某了,让她回来自己拿上钥匙到这里取衣服,随后我联系了张某某”。可见,如果在案发当日落芒某不出现,张某某与落某某之间本是要以这种方式划句号的。

张某某到来后提出代落某某拿铺盖,张某某说铺盖让落某某自己来拿吧。当落某某再次打电话要求张某某代她取铺盖时被张某某拒绝了,矛盾并未因此而升级,张某某也没有迁怒于张某某。如果落芒某没有出现,悲剧也不会发生。但落芒某突然到来之后,丝毫不顾忌张某某的内心感受,执意要拿走铺盖。从所有权的归属来讲,铺盖是落某某向落芒某借的,取走自己的物品看似理所当然。但在张某某看来,落芒某强行要取走的不只是铺盖,那是他与落某某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况且这其中还穿插着落某某借给落芒某2000元钱的事实(该款来源于张某某)。

张某某从柜子上取下刀,反锁门,用刀将被子划破,把柜门踹烂,这些行为都在表达着他内心的不满。张某某劝落芒某不要火上浇油,她仍在不停地收拾,并在受到阻拦后接连打电话,又是辱骂,又是叫人,张某某感到不仅人财两空,尊严也被践踏。当他抢下落芒某正通话的手机准备往地上摔时,张某某说手机是她的,尽管气愤不已,但张某某并没有迁怒于她,而是将手机还给了她。可见,在这捅刺落芒某之前,张某某的行为还是有所克制的。但在落芒某的挑衅和刺激下骤然积聚的情绪,由于张某某的不善言词而无处宣泄,落芒某的步步紧逼终于让他失去了理智。从落芒某进门后的行为来看,可以说其对矛盾的转移和激化负有一定责任。

三、张某某家境不好,本人性格内向,加之先天的语言缺陷,使他在受到刺激内心极度失衡时,选择了捅刺对方以宣泄不满并果断结束自己生命的极端方式。这一切并非案前预谋。

张某某的家庭经济拮据,而他本人在与人交流上有明显障碍,所以年龄大了但一直没有结婚。遇到落某某本是要长久走下去的,面临分手,尽管内心有怨恨,有不满,但没有产生杀人的故意。证人张三女在证言中称:我姐姐开始劝他,让他把刀放下,如果把落芒某捅伤的话,他也要受到法律制裁,老丁并未听我姐姐的劝阻,还说是把落芒某捅死后他也跳楼自杀呀。

据张某某供述:在落芒某进入租住房间之前,张三女已经带着孩子离开了房间,之后发生在事她都不在场。张某某并没有告诫过张某某捅伤人要受到法律制裁;张某某也未说过捅死落芒某自己跳楼自杀的话。如果张三女描述的上述情节确实存在,为什么如此重要的情节张某某在证言中没有提及?张某某跳楼自杀的念头,实际上是在捅了落芒某之后才产生的,而非提前有预谋,因为他并不知道落芒某会来。

既然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某某是有预谋地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就应当在量刑时与那些有预谋实施犯罪的行为在主观恶性上有所区别。考虑到其是在落芒某的言行刺激下失去理智导致了落芒某死亡的后果,在量刑时应酌定从轻。

四、张某某的行为造成了落芒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给被害人亲属带来无法弥补的精神创伤;其自杀行为也使自己命悬一线并落下残疾。但论罪尚未达到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程度,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一致,已获得被害方谅解,故不应对张某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在我国“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之下,只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在保证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的前提下,做到少杀、慎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7条规定:“对具有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节,原则上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依法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适用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本案二审开庭及二审法院主持的民事调解中,张某某表示认罪、悔罪,对其行为给被害人亲属带来的巨大伤害表示真诚道歉;张某某的也亲属表示愿意代为赔偿,并积极筹措赔偿款24万元交于原审法院。鉴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获得被害一方的自愿谅解,希望二审法院依法对张某某从轻、减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